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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源税7月1日全面推开 缓解营改增带来地方税种缺失
发布时间:2016/9/23 浏览次数:31157
       资源税改革7月1日起全面推开,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,但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增加。 
       6月30日的财政部资源税改革吹风会上,该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,此次资源税改革清费立税、从价计征,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,合理确定了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,增强税收弹性,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,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,“但不能保证每一个企业税负不增加”。 
       王建凡称,以水资源费改税为例,对高耗水行业、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企业,会适当提高税额标准,加大征收力度,这也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。此次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“清费立税”,包括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,停征价格调节基金,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,取缔违规、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,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,这些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。 
       另一方面,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一大特色是“适度分权”。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,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、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。这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,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,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,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。 
       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已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主要税收来源。地方政府更为了解当地资源条件、企业生产经营、市场供求等情况。此次改革充分考虑了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、地域差距较大等实际情况,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,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。 
       此外,公众普遍关心水资源费改税是否会增加居民用水负担,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对本报记者表示,水资源税改革后,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、农业生产用水以及企业未超过计划取水量、取水结构合理的正常用水,负担水平均不会改变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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